2022年9月19日 星期一

產業數位轉型實戰(二十二) :陳建佑律師教你數位轉型的法律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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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稿摘要:

Rich:

我們今天的主題是轉型通法律

這次我請到

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的法律顧問

我們的Leo

陳建佑律師

陳建佑律師來跟我們大家

介紹他

他深耕科技趨勢方面的法律見解

那我們請陳律師來跟大家

談談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

請陳律師Leo來跟大家打招呼吧

Leo:

大家好

各位觀眾好

我是陳建佑律師

可以叫我Leo

很高興有收到裴老師的邀請

來跟大家分享

Rich:

Leo在我們協會然後非常熱心

因為他這方面非常的認真的去研究

所以我們也很榮幸能夠

有陳律師支持我們

我們接下來我想大家可能對陳律師不熟

所以我們就請陳律師來告訴我們大家

您自己律師事務所的業務

請陳律師謝謝

Leo:

謝謝裴老師大家好

我是資鋒法律師務所的所長

就是職業律師陳建佑

陳建佑律師 可以叫我Leo

那我也是橙果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

我也是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的會員

更是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

的理事跟法律顧問

那目前也身兼方格子的專欄作家跟

一個Podcast

我的節目叫NoMoreLaw不要跟我講法律

那主要都是在倡導資訊法的一些概念

也想要當做一個資訊法的傳教士

我們事務所比如本律師的一些業務

除了訴訟

還是一些法律顧問的業務

包括從法律領域

從民事刑事一些商務契約

到公司法、勞基法

那到最後目前也都在研究

資訊法、網路法等相關概念

大概我們書所就是從事這些三大部分

是刑事、

商務契約、公司法、勞基法.

再就是網路法律

相關的訴訟或非訟法律顧問

公司法律顧問都有做

那大概我的介紹

跟我的律師務所的業務大概就是這樣

Rich:

好的

其實我想大家可能會想

雖然是資訊時代

但是傳統的法律人對

資訊這一類不會投入那麼多

可是您不但投入

而且也因此跟我們的協會結緣

我們想大家一定很好奇

當初你為什麼會想要對AIoT的法律

還有當然最後演化跟數位轉型相關的法律投入

我們請Leo

Leo:

為什麼會對數位轉型或AI包括AIoT的投入

其實這個法律的投入主要是興趣跟熱情

從我2003年那時候就從

哥哥端獲贈了一本Cyber Law的外文教科書啟蒙開始講

2001年那時候我還在念東吳法律

那在東吳法律 其實在臺灣

法律其實都是念一些基本重要的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或者民事訴訟法等等都是要唸

那後來繼續一樣在東吳法研所

東吳的法律研究所還是唸研究所

就是民商法主、民事、商事等法這個主為念碩士班

也碰了一些商事,或者公司、法票據法,

它有契約的法律

包括商務契約或者是一些投資契約

那後來畢業之後當了律師

開始從事一些基本的一些一般民刑事,

甚至BOT案件都有碰過

其實有點像雜食性動物

那後來開始就會摸索說執業律師

到底要碰哪些領域

那其實就回歸到初衷

就是一個興趣

那後來也是有回到

我們母校就東吳大學去研究一些網路法去

包括旁聽

然後包括一些 跟一些老師專門

後來隨著社會發展了

包括大學也有這種科技法律的學科

已經開始變成一個獨立的學科

我覺得這個也是跟今天講了有關

是一個趨勢

不僅是整個世界

整個社會的整個脈動

慢慢的你看連法律都會被影響

他的網路法、科技法就會獨立成一個學科

甚至研究所就是一個組

獨立個組在我前念民商法的時候

是沒有這樣子的一個環境

然後執業多年之後當然

就覺得有些不足了

比如說只懂法律

那我想說跟一些商業的或者甚至一些資訊相關

後來我就去念了這個台科大的EMBA管理研究所

在求學過程中

後來也碰到我的指導老師

就是吳宗成老師

他是資安的權威教授

也是因為這個過程會多瞭解一個AI

或者是一些

資安或密碼學的一些簡單的概念

因為我們主要是學一些趨勢跟概念

所以也只從幾年前去念台科大EMBA時候

還有回到東吳法研所

回到東吳法院去唸碰一些網路法

慢慢的就了解這些數位的產業跟環境

還有它的法律

慢慢的讓串階層

Internetcomputer世界的法律

這樣子其實就跟很多企業產業

還有學校教授

他們本來是 像學校教授

本來可能

研究金融法、公司法或者智慧財產權

他們在這幾年

尤其這10年間慢慢也是轉型的

去投入研究web3的相關法律

還有科技

包括科技法、區塊鏈、AIAIoT都有

所以

小結的來說

我的接觸跟研究

還有業務發展

也會從慢慢從也是從

現在從民事刑事

一般的商務契約

慢慢到公司法、勞基法

最後就到了網路法、資訊法的這些法律顧問

相關的一些公司行號,或者新創

他們也都會來我的接觸

或者是我們有多點交流

那因為因為這樣子

所以這幾年來

不僅我的台科大那邊的碩士論文

可能寫是AI著作權的一些研究

還有在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刊

在去年的時候又寫一個AI法律的現在跟未來

然後像在會計研究月刊

今年的2

也是寫了一篇「元宇宙的法治難題」

寫的跟個資保護還有智財權有關的東西

那平常也就是在自己的臉書或方格子連載

一些AI跟元宇宙的相關的法律文章

或者資訊法專文

所以其實簡單講就是興趣

然後這個熱忱就注意

讓我這幾年就是真的是好像跳了兔子洞一樣

雖然這水很深

可是我們這是一股熱忱

而且它每天

尤其是區塊鏈時間每天都在變了

所以我們真的是一股熱忱

然後跳到這個領域來研究

大概是這樣跟大家說明

 Rich:

真的是資訊法傳教士

因為我們在講是像我自己學資訊

我比如講要學的東西真的蠻多的

最近大家可能聽的比較多

就是比特幣

最近大跌之類的東西

都會那我們對

然後

我們再講

其實數位轉型

不管是AI,不管是IoT,還有區塊鏈

甚至我們講5G

你都要學很多東西

那這些東西的結合

後來就變元宇宙

你現在也講元宇宙

這就是你真的要有很大的興趣去

搜集這些東西

像我個人就是很有興趣

可能我再有興趣也不會像您那麼專業

專業幹什麼在法律

其實很多企業數位轉型

他們可能我就數位轉型啊

那說轉型跟法律有沒有關係

他們可能不知道

其實不止他們

連我都不是很確定

數位轉型跟法律有什麼樣的關係

所以我們今天就特別邀請

Leo陳建佑綠師來跟我們大家講說

到底要注意哪些法律的部分

因為陳律師剛剛已經講了

他是研究這個的最多而且最有興趣的人

我自己覺得這個能夠跟您結緣是我們協會的福氣

我們就請陳律師Leo來跟我們大家講

到底企業數位轉型要注意哪些法律

Leo:

謝謝裴老師

我們法律人最基本的工作

就是要告訴產業 法律在管什麼

業者要怎麼解決

如果法律沒有涉及的部分 業者有哪些趨勢

所以我們在了解企業

在了解這個數位轉型要注意的法律之前

也可以知道說法律

法律人 律師能夠怎麼協助

比如說法律人可以針對新興的這種

新創的這種AI產品應用推動的政策設計

一些法律規範、契約規範

在糾紛這不幸出現的時候

我們法律人可以解決

其實大家應該都知道說數位轉型

它大概就是使用一些現代的數位技術

包括它就是各種雲端的平臺

打造跟調整業務的流程跟文化,跟客戶體驗

去因應商業環境變化跟市場的局勢變化

白話一點就是說

國家、企業或個人

可以透過這樣數位轉型或AI

這些技術,跟產品、服務

提供給更多人

其他人更滿意的體驗跟互動

但是由於這數位轉型的過程跟運作

它會透過收集

設備去收集跟分析

或存取一些使用者個資

還有數據

包括影像

臉部的影像

網路消費者的記錄等資料

所以我們企業數位轉型的時候要注意的

法律至少包括

我列為八個,八大項

那當然不一定是

每個企業說這八大項都會涉及到

不過我覺得就要看各個企業

你們的這個領域

還有你們的產品服務

那你們可以去注意的

第一個就是著作權法

第二個是這個資法

這個其實佔大宗

第三個就是營業秘密法

第四個是契約責任

我們講的契約法

其實在英美法裡面

因為我們唸東吳的就是英美法起家

那在美國英美就是Country Law

也有英美法

所以就契約責任的風險配置就是第四個

那第五個就是

像消費者保護法裡面講的一些

商品責任負責任

侵權責任這樣子

那第六個就是資通供應鏈安全的管理

這個有

我們臺灣大概在幾年前有

通過一個資通安全管理法

這是在於

基礎設備要做一些管制

第七個當然是臺灣也有公共運輸

這個也是方興未艾

也在發展中可能會有一些條例

比如說無人機的條例可以適用

第八

這個就是智慧機器人的一些法律

這個會涉及到人工智慧的法律

我們希望都透過這些

法律的認識或者契約去安排

可以盡量減少AIoT

這種數位轉型相關的法律風險產生

第一個就講說著作權法

簡單帶過

大家有個概念

就是企業通常在投入AI的時候

這個產業的時候

往往都會可能忽略到一些著作權的議題

沒有去事先規劃

尤其是我們使用這個數據

我們都在講這個數據或這些數據或Big Data

它一定會有一個copy或重製的行為

一個動作

那通常我們很難說大量

因為我們是大量的拿到數據

你說要去事前去

經過人家授權

或者是人家同意是相當困難的了

所以

我們在助動一個合理使用就是fair use

那我們當然一般人可能聽過所謂的著作權

後面有侵權

有沒有符合理使用原則?

所以在合理使用的話

其實就是在於說你有幾個因要素

四個要素我們要去注意的

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簡單說你做出來的東西

我用白話一點 做出來的東西

一定要有一些新意或新創的東西

那有甚至要提升一些新的功能

或者對

人家的著作或利益沒有到

降低人家著作利益或侵犯

所以這也就是一個經濟效益

所以第一個著作權法其實是蠻重要

我自己個人的碩士論文為兩個碩士論文

一個就是在講AI的著作權法的管理跟研究

所以我們一般講說小米 或者是說小冰

大家

幾年前 大家喜歡說小冰作詩

 微軟的小冰作詩

其實他很多吸取的大量的詩詞

人類的作品的詩詞

那裡面都是一些data

一些資料

真正的數據

那樣子是不是有符合

你使用那微軟的小冰會侵權

其實從這個例子來看

諸權法其實是要舉注意到的

第二個是個資法了

個資法

其實我們講講說資料數據 資料數據

包括剛才講照片、影片這些都是

文字、語音都是

包括我們聲紋

我們前幾年是講說指紋,或者說人臉

其實包括聲波、聲紋

比如說我們今天錄的錄音

還是說我們平常Podcasts的錄音

那其實包括從GDPR 歐盟的GDPR來看

那其實都是個資

所以

之前有些案子

比如說Google Assistant這種語音助理

它其實就涉及到個資

甚至在美國也有

就是加州也有消費者讓集體訴訟去搞

說你

這樣的語音助理

未經過我同意去所謂的侵權

侵害我的個資法

我的個人隱私遭到侵犯

因為我們個資法 台灣有臺灣的個資法

或者說美國的所謂的CCPA就是美國加州的消費者隱私

包括歐盟大家都知道GDPR

這幾個法律其實都有一個 所謂幾個原則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就是當事人要知情

當事人不知情

你就給他收集,或甚至拿去使用

我剛剛講那個美國

我如果記得是加州消費者集體訴訟 去告

語音助理

它把他的一些資訊

他把他們聲音拿去或者一些資料或選擇

然後拿去其他行銷或廣告用

所以他就告它

因為違反了當事人要知情同意的原則

當然還有什麼目的原則 就是我們一般講叫

個人資料收集處理利用

都是要原則上要充分告知當事人

我收集了

然後用在特定的目的

這樣子在這個一個必要的規範

所以大家也要知道

個資法 就會涉及到個資法

其實這個是佔最大宗 大家注意

但有一個問題就是在數位轉型的過程

或者是在產品使用跟服務的過程

我們是收集個資的過程

能夠讓當事人可以預先知道知悉

我們還可以告知他

使消費者知情並同意

消費者同意的內容跟品質是不是有效性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

之前

Line有個爭議

就是它好像出現一個聲明

那你就是消費者或使用的按那個勾

勾按同意

通常我們都說都同意是不同意

不同意 Line就會跟你說那裡不同意

就不爽不要用

可是在整個全球包含台灣的一些見解或法律的一個趨勢

說你這樣子有點強迫了

所以這樣強迫是有效性

就是強迫消費者是同意

所以這個會隨著我們AI

運用的場景或科技商業模式不同的改變

其實都有一些變數

所以個資法

這邊我簡單的講一個做一個小結

就是包括

說我們做生意不只是做臺灣要出口

進口到尤其數據的跨區的傳輸

你可能要到歐盟去

你可能要美國去

那他們都會要求說你這些個資的收集使用

你要事先告知我們消費者

徵求他的同意

避免比如說語音助理這樣的聲紋

包括聲紋

這樣也是個資就產生一些爭議

如果像按照剛才講的這些法律

不管是歐盟美國我國的個資法

在這些個人資料收集處理利用方面吶

因為要保障

甚至還有消保法

我這邊先有消保法

如果涉及到這些

他們都會保護所謂使用者或當事人權益或資安

這個部分我們業者或企業 確實是

應該要透過一些合約方式怎麼去呈現

去告知

這樣才會符合一些法律遵循

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畢竟這個違法或者是

我先破題一下

其實法律跟資安

它雖然不能幫助企業者或者企業主賺錢

可是在消極裡面

是讓我們的業務或發展更順

而且避免我們被罰款

因為歐盟他們注重人權

往往企業主 包括科技巨頭

他們每次被罰款

被罰款都是幾億歐元 這樣計算

所以當然也因為法規嚴格

所以在我們法律這個在在協助上

不是說讓你賺錢

就是盡然讓你不要去被罰款或賠錢

甚至嚴重是你的業務可能就是在當地

因為這個相關的法令

比如說我們就個資法或歐盟GDPR

甚至美國那邊CCPA

他就把你禁止禁止去從事商務工作

當然得會得叫得不償失

第三個我們來講到營業秘密法

因為我們的數位轉型

我們有講到這工業4.0

當然工業4.0我就不贅述

大概講一下就是

就說這個產品它的生產流程

從設計研發到接單叫客製化生產或量產

它都是通過這個程式的系統去精密的控制

用一些自動化模組進行

所以會產生一些研發數據跟生產規格

所以全部都是用數位的方式儲存

也會作為一些自動化生產設備的一個參數

所以數據規格參數都可能是營業秘密

不管是我們台灣的營業秘密法

或者是說像美國

他們州法有統一營業秘密法或

聯邦立法這個防衛營業秘密法

總之幾乎可以說是

因為台灣這邊營業秘密法是抄歐美又去美國了哦

這些營業秘密法就規定說你這個營業秘密

一定要有一個合理保護措施

大家都說 我這個東西

我這些數據,或這些名單,還是這些配方

等等的參數規格都是營業秘密

可是全球的法律在講營業秘密的時候

營業秘密法都有規定

你除了它是秘密性

第二個就是它有一個經濟價值性

第三個就是你到底

企業主你們一定要做一個合理的保密措施

也就是說你要採取一些內部的許可權控管

或者是外部的防火牆機制

那才會變成這個營業秘密被保護的關鍵

比如說你企業要去證明說這些數據、規格、參數

為什麼是你的營業秘密

你有做什麼樣的保護,或管制措施

所以在這些法律跟實務上

這個都是要注意到

比如說微軟

微軟它的Azure它的秘密

它在幫倫敦

在倫敦地鐵的時候

他們利用一些大數據測試一些保養的時間

電梯的保護保養時間

因為倫敦它地鐵

是全世界第三大的地鐵網路了

好幾百部的地鐵電扶梯

所以它有很多的使用量跟數據

包括溫度濕度等等

所以你採用這些數據

這些參數

它其實就是一個營業秘密

那你微軟要怎麼去保護

作為保護措施

它才構成營業秘密

這是一個例子

我們接下來講到第四個

我們講到契約的責任

契約責任跟風險配置

我們剛才講到這些

什麼著作權、個資,或營業秘密

這些法律風險跟爭議

通常都伴隨責任問題

我們可以透過契約去配置它的法律風險

比如說AI

通常這種人工智慧軟體開發契約

我之前有一個案例

就是關於這種AI人工智慧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

業主跟承包商

他們之間的這些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風險配置

會涉及到著作權、商標、專利

個資、營業秘密這個部分

有時候

我們現行法律或臺灣這邊的見解有一些缺陷、欠缺

所以沒辦法透過法律來保障雙方的時候

那在這種情況下

就是剛才沒有法律明文的時候

那我們就用契約明定

這時候如果說有一個法律專業人員去

同行協助或者去參與

其實是會比較保障企業主的一些權益

或者當事人之間的權益

那還有一個很重要就是消保法

消費者 臺灣是消費者的保護法

裡面就有一些商品責任跟民法的一些侵權責任

這個部分我們通常都要

使自駕車 自動駕駛汽車來做個例子

因為它其實在我們在法律界

我們在研究案子的時候

包括這個特斯拉 這些自駕車

我們知道它的核心技術的AI

所以

企業在用AI的軟體或系統

去提供商品跟服務的時候

像在臺灣

可能消費者會去打一個團體訴訟

或者說個人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請求

契約要負擔商品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這時候因為這個部分

其實台灣這邊還是有消保法的適用 包括

2016年特斯拉在美國

這也發生一些意外

那一些訴訟

那最後是當時是認為說企業不用負責了

因為只要企業界主要知道規定 消保法規定的時候

你只要能盡到當時合理的一個科技水準

有達到這樣的一個水準

比如說我們一般講Level 3

那我就達到這個Level 3 自動駕駛的一個規格跟水準

我們就可能就不用負上責任

可以這麼說啦

當然這個

我會提醒你說除了法律的責任以外

我們也是要注意一下他的

我覺得公司的商譽或者一些公務

其實都要配合去處理

所以這個其實在講這種

消保法這個商品責任,跟民法侵權責任

我認為是有法律問題

有說是商譽或者公關也要做一個配合、配套

剛才講的第六個是說有關

資通供應鏈安全跟它的溯源管理法

因為我們台灣這邊其實還蠻講求資通管理、

安全管理了

我們也有這樣的法令

所以我們這樣

其實在第六點

我們講到這個就是一個企業

你要做一個數位轉型的時候

其實尤其我們是比如說身為一個供應鏈

我們有時候提供一些軟體設備給

不管是國內或國外的政府

這時候其實不管我們臺灣有資通安全管理法

或者說國外

比如說歐美

或者是他們都有自己的一個

不管是

或者ISO

或者是他們一些安全規格規範標準

所以我們都要去落實

所以這個部分也是會涉及到一個

資安的一個規格規範

這個都有幾個層次

比如政策管理安全 有法令

有一些系統應用安全

都要符合一些工業標準

甚至一些基礎安全

如果你要符合它的密碼學的演演算法

或者一些

數位標籤,或數位簽章,或雜湊函數

這個就是有一些

管理資通管理安全的法令政策

這個其實不僅僅臺灣

可能當地如果你出口或者跟哪個國家

這個做生意,打交道

也要知道當地的法令

第七個當然是公共運輸

這個可能是監理沙盒,無人載具的一些創新條例

當然這個是比較是智慧運輸 公共運輸的問題也會有

物聯網結合人工智慧的一個智慧運輸的一個規定

一般來講我們做不管無人機還是說像這種無人車

可能就會去申請一些無人載具的條例

當然這是一個法律規範 是說

讓我們在臺灣有第一部研究AI 研究

研究實驗的一個法律規範

那我們最後講了一個法律

當然有關AI的法律

這個在歐盟其實在去年是通過一個

我們簡稱AI的法律

他在講什麼

我們在講智慧機器人的時候

通常會講到它的

歐盟以往既有的機器人的規範裡面

大概就是從工業局這種規範或標準去規定

比如說大多數都是產品的安全

商品的檢驗為主的一些法令

或者說對於這個產品

比如說這個機器人的一個監管責任

可是近年來在討論社會機器人或者說這種

工業機器人的時候

有一個AI的要素在裡面 或功能在裡面

我們還會注重它的倫理規範跟責任

譬如說歐盟

在前幾年大2019年就提出了一個

可信賴的人工智慧倫理規則

那我也有個人工智慧白皮書

他們都在講說AI的這個倫理原則要求

然後或者說在使用AI的一些規範

為什麼要講這個呢

因為 講到這個是因為

在台灣其實也有一個不僅是歐盟

他們在去年420 要提出一個AI法律

我們就是翻譯成人工智慧的法規

他們是在保障說在歐盟那邊

我先講歐盟就是一個可信賴的狀態

你就是要去你企業再發展一個AI的產品或服務的時候

他透過這樣AI法律

歐盟那邊 那它有區分成風險高低

比如說有些事不可接受風險

比如說你這個東西完全不能用在法官

比如說司法院

如果臺灣司法院法院

他是不是要用AI這個產品去取代法官

這個是不允許的

因為這個是一個

高度的司法的一個公權力

也不能說完全的接受用AI去處理

類似這樣

或者說你

企業申請產品

一個玩具

你也不能說你妹好像

透過AI去可能去催眠或者教化一些

使用只有小孩

你通過AI可能產生一些訊息

讓你的小孩有一些不好的影響

大概這個分成不可接受的風險跟高風險

或者是有限的風險

所以簡單說最後講第八點

AI法律的時候 為什麼要知道這個就包括

因為我們有時候

做生意做服務

那有些產品或者一些數據可能會到當地的一些區域

如果你沒有符合的話

你當然就沒法跟他們做生意或打交道

甚至更嚴重的是

他們那邊為什麼歐盟有這些

不管GDPR還是AI的法律規範

是因為他們會透過

這樣的區域性的經濟體的力量

甚至是影響到美國

甚至影響到臺灣

所以其實我們這邊雖然離歐洲好像很遠

我們這中小企業或者新創公司會覺得好像跟我們無關

其實

最後他們人們的法律規範

或者一些效果還是會影響到我們臺灣

所以AI的一些法律規範我們要注意一下

我們可能

等一下有機會我們會講到說

其實臺灣有一些

2019年有一個類似的規範

叫做

在我們科技部

那時候就科技部2019年就有一個

人工智慧科研 科技研發 科研發展指引

就很像他們那邊

歐盟2019年可信賴的人工智慧倫理準則

但是你看都發生在講倫理

因為其實最後都是要講以人為本

有透明度問責性

所以他們那邊的法規政策

包括企業這邊自己都去注意他們的脈絡了

所以你看光是一個AI 它就有自己的一個法律規範起來

不僅是具體落實在個資法、消保法

 或者著作權法

甚至還有營業秘密法

甚至就有一個基本法

像我很可惜

台灣其實

在前幾年有立委

提出一個AI發展基本法的草案

它就是要落實透明性、可控制性、隱私保護一些原則

它目前被冷凍

因為可能他們有些其他考量

我是覺得說在台灣我們可能在注意的

一些數位轉型的法律領域呢

大概有這八個我們可以注意

那當然其中一定也有

包括到智慧醫療、

智慧醫學就是說這個跟個資最有相關的

就是我們剛才講第二點

所以我這邊大概是先跟大家介紹

這八個法律的領域

我們可以注意的

大概是講那其他有

後面有時間

我們可以再補充一下

Rich:

太精彩了

這個很清楚地跟大家講述

其實大家就會很清楚

您剛剛有提到說您也開始寫元宇宙的文章

那我們不管怎麼樣講

其實我個人會覺得

元宇宙就是所有科技的一個大結合嘛

而且是未來提升人的體驗

那因為您是法律人

我們就要請您來講說

那就法律的角度看這些科技

AIoT數位轉型

甚至元宇宙這些東西未來應該怎麼發展

然後或者有什麼樣的一些想法

我們就請陳律師Leo

Leo:

我先分成兩個部分

因為在資訊法的一個架構

其實在未來來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其實有分人工智慧法律的規範

還有所謂元宇宙的法律規範

當然這個實際上甚至這兩個是相容的

我們知道區塊鏈三點零

它其實在講說區塊鏈就是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2.0 你怎麼運用到物聯網去

其實這個最後都會

水乳交融不可分割

不過為了好理解

我還是簡單分兩個層次來看

我們真從臺灣來看台灣產業

其實人工智慧技術主要還是在

模式的辨識、語音分析        、知識的系統

所以在資料收集跟數據的運用

包括剛才講個資法、著作權

這些法令其實還是要優先考量

以現階段首當其中是一定要先瞭解的

尤其是我們台灣的產業

其實如果以中小企業為主

那研發的重點可能在於

產品跟服務的研發效能提升

所以其實如果說國際企業

包括SONYIBM 他們都注意到一些

人工智慧的倫理的重要性

因為這個東西可能如果

包括說以人為本、問責性、透明度、保護隱私

保護個資 因為如果你沒有

尤其發展起來

說你如果沒有去重視這些為倫理

以人為本

那甚至政府就會大到闊步的往裡開刀

何況是我們一般中小企業或新創公司

所以這是

第一個要注意剛才我們講的幾個法律

然後為什麼我們臺灣

包括說歐盟、美  歐盟跟美國

他們一直在講說AIoT這些政策呢

我舉個例

包括說美國

他們在20201

他們也發佈了一個

人工智慧的應用管制指引

它是為了讓美國政府

他們在起草這些人工智慧規範的時候

可以去提供一些指引

或者各個州州法

他們可以羅列一些實項 人工智慧的原則

就要求各單位遵守

所以從這看來

其實是很重要了

在元宇宙

我就講元宇宙

元宇宙我們有幾個法律可以注意一下

比如說我們還是講歐盟

因為歐盟在這邊立法是非常新的

他們有一個平臺到企業條例

我們簡稱就是P2B Platform to Business

這樣子一個平台到企業的法律規範

它其實就是元宇宙在裡面的電商

它其實會涉及到一些第三方服務

包括網路商店、

搜尋引擎

它其實就要提高品牌的透明度了

所以在元宇宙裡面

你可以發現從現在Web可能2.0

2.5

那你發現各個國家

包括

尤其是歐美

他們就在於這些

尤其針對像Google這種科技巨頭

它在提高一些相關的法令

他去提高你這個科技平臺

比如說包括FB你有一個透明度

你有一個可預測,或者是可以信賴的一個環境

包括我的個資的問題

所以一直走到從現階段

Web2.0走到Web3.0

這樣區塊鏈的技術下

在元宇宙裡面 舉凡這樣的法規會越來越多

越來越重要

那為什麼我們法律人通常都會去看國外呢

因為先進國家嘛

他山之石

包括說元宇宙最後在講這些DeFi

或者講一些金融法律的時候

去中心化金融

他們金管會 他們對NFT這些都是保留

讓他先發展

因為有時候也是讓子彈飛一回

先讓看其他國家

包括歐美、美國、英國

他們日本

甚至日本

他們在元宇宙的法律也是走了

比臺灣前面一點

還有南韓

所以這的法規其實會越來越重要

甚至會影響到台灣的這些

主管機關或者法律的規範

或新的規範

不得不講到歐盟那邊有個

數位服務法跟數位市場法案

它其實也是在元宇宙

我們講說元宇宙的概念

都是在解決一些平臺

它作為一些

內部市場資訊守門人的一些義務

比如說我們

我們舉個例子就說臉書

其實他們臉書也因為我們消費者

在臉書上面有一些網路行為

產生了一些經濟規模、

廣告利潤或網路效應

那最後變成在Web2.0

大家最被詬病

也是我們使用者其實就是

他們滋養的這些科技巨頭平臺

那在元宇宙這Web3.0

其實就出現了

在歐盟出現這個DMA 就是數位市場法案

DSA就是數位服務法

要去在元宇宙 要去簡單說 就是要去保護

我們使用者的個人隱私跟数据

這個情況下

如果我會覺得說

這對我們一個企業的 來講一個啟發

雖然說對消保法:消費者或者消費者

如果說我們可以先了解之後

我們其實可以做一個超前部署

來一個佈局來就是

我們法律 做一個法令遵循

或者是在一個法律風險還可以承擔的情況下

或者法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情況下

我們其實包括跟律師或法務部門

法律、法務人員這樣衡量

說這可不可不可以做

這個策略上面一個風險考量

比如說我們在講金融方面

其實金融他們的一些產品跟服務常常

都是法律或法令、命令還有的

所以在時候金融的律師

或者說金融的法務人員

他們都要發揮一些創意

或者說慢慢提供一些決策了

這樣企業的一些商業行為可不可行

那我覺得在未來呢

不管叫做人工智慧時代

或者Web3.0或元宇宙的時代

他的法令其實就是會慢慢的出現

不管在臺灣

那在法律人的角度我們能提供

就是我們可以多點溝通

我們在這個元宇宙 相關利害關係人

包括我們律師

包括企業主

我們可以去知道說這樣的

我們接下來做的

不管是研發

還是說一些商業行為

還是說廣告

還是行銷等等措施

到底可不可行

因為包括說 最近被問到說

包含金管會或者央行

臺灣央行

在看NFT

這到底是一個什麼東西

那我們在到底能不能市場

現在現況是如何

法令又是如何

這個時候甚至能不能投放廣告

包括說

在臺灣有Ace這樣的王牌的虛擬貨幣交易所

或者在幣安國外的 幣安或

虛擬貨幣交易所 投放廣告

其實在台灣其實都是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可是能不能做

這其實就可以跟律師討論

有人保守一點

覺得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下不要做

不然我的做了之後馬上被規範

那是不是得不償失

可是某個角度就是這個就是去拿捏

就是有時候賭一把你可能先佔先贏

那或許後面也不會帶來很大的一個風波或者是法律影響

所以我最後做一個小結

在法律角度來看

不管叫做AIoT數位轉型的未來

或者是說在元宇宙

包括以區塊鏈為技術的這樣子的網路3.0的未來世界

其實還是老話一句

法律風險這個由專業的法務或者律師

我們可以參與去分析風險

那最終還是在於說這些法律

比如說這個人工智慧法律

或者是講 未來不管什麼規範

NFT這樣的東西在現行

反問未來到底可不可行

那風險在哪裡

那我個人會比較看好不管是元宇宙的發展

或者是說它的相關法令的一個調試

我們講法規調試

其實包括在臺灣 我都是蠻看好的

因為我覺得這幾年

臺灣的政府在看這個東西的時候

其實是用也比較宏觀 比較讓它先發展

然後適時的會去用現行法去做一個調整

甚至是未來

可能會看他山之石 看歐美的一些案例

來做一個調整

所以我覺得作為未來從法律角度來看

AIoT數位轉型或者是元宇宙

Web3.0的未來

我都是非常看好的

那我覺得企業主其實不用太擔心

其實在某程度是還是可以放手去做

那我們律師的角度就是可以協助

讓他風險的一個控管

大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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