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組織碳盤查年,政府給了很多的補助,也很多企業開始了第一年的組織碳盤查,但什麼是組織碳盤查呢?組織碳盤查是指以政府和企業為單位,計算其在一定時間範圍內,界定邊界內的社會和生產活動中各環節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此處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簡稱GHG)是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合物HCF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以及三氟化氮NF3 七種,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組織碳盤查是瞭解組織的碳排放量的重要第一步,也是制定減碳策略的基礎。
另外,根據政府文件《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要求盤查的範圍上可分為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三種範疇。這要求也對應到國際標準ISO14064-1:2018《溫室氣體盤查標準》的類別一到類別六。以下分別說明:
1. 範疇一直接排放:指組織在自身控制和管理的範圍內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包括固定式設備之燃料燃燒(如鍋爐、蒸氣渦輪機、焚化爐、緊急發電機等)、生產過程中的排放(如水泥或氨氣之製造、切割使用之乙炔等)、組織擁有的交通運輸設備之燃料燃燒(如機具、載具、汽車、
巴士、卡車等),以及逸散性溫室氣體排放源(如滅火器、冷媒、廢水處理廠的甲烷逸散以及特殊製程排放等) 。範疇一也對應了ISO14064-1:2018 的類別一。
2. 範疇二能源間接排放:指組織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非屬組織所擁有設備提供之電力、熱力等能源所導致的間接排放,包括外購電力、熱力、蒸汽等的生產過程排放。範疇二對應了ISO14064-1:2018 的類別二。
3. 範疇三其他間接排放:指組織的其他間接排放,亦即組織內的生產或商業活動,以承攬或外包方式,自他人之設備及資產所產生之排放。範疇三對應了ISO14064-1:2018 的類別三到類別六。接下來針對類別三到類別六分別說明:
(1).類別三:運輸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指組織為生產、交付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運輸,員工、客戶、訪客的運輸,以及廢物、廢棄物的運輸。
(2).類別四:企業使用其他企業提供產品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上游),指組織在生產、交付產品或服務過程中使用其他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產過程,以及產品或服務的運輸、使用、廢棄。
(3).類別五:使用企業產品衍生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下游),指組織生產、交付的產品或服務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產品或服務的使用、運輸、廢棄。
(4).類別六:其他來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無法分類來源者),指無法歸屬於前五類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組織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製冷、空調等,以及組織的投資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另有GHG Protocol將範疇三細分為15項,包含(1). 已購商品及服務、(2). 資本貨物、(3). 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不包括在範疇1或範疇2內)、(4). 上游運輸及配送、(5). 運營中產生的廢棄物、(6). 商務旅行、(7). 員工通勤、(8). 上游租賃資產、(9). 下游運輸及配送、(10). 已售產品的加工、(11). 已售產品的使用、(12). 已售產品的終端處理、(13). 下游租賃資產、(14). 特許經營、(15). 投資。
後年正式開徵,現在申報的CBAM的碳盤查,跟之前所提不同,主要針對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氟氯碳化物(PFCS)這三種溫室氣體,依據不同的納管類別規定須盤查的溫室氣體種類,如鋼鐵就僅需盤查CO2即可。而盤查邊界設定的部分是針對被納管的產品本身、包含直接排放及用電碳排放等間接排放的製程 及其被納管的前驅產品做盤查,這跟組織碳盤查的範疇有重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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